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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名牌產品和優質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質監聯發〔2010〕7號)

時間:2013-05-15

  自治區實施質量興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桂戰略的決定》(桂發〔2009〕37號)的要求,按照以消費者認可和市場評價為基礎的名牌產生機制,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重新修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名牌產品和優質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名牌產品和優質農產品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西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爭優質,指導和促進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桂戰略的決定》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實施名牌戰略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名牌產品是指在本自治區境內生產,實物質量在本自治區境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消費者認可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并經自治區實施質量興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質量興桂辦”)、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廣西優質農產品是指在本自治區境內生產,實物質量在本自治區境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地位,知名度較高、消費者認可度較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并經自治區質量興桂辦、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本辦法認定的農產品。

  第三條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工作的總體推進機制堅持以消費者認可度和市場競爭力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

  第四條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報,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賦予自治區質量興桂辦的職責,由自治區質量興桂辦統一組織開展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通則;

  (二)授權廣西質量技術審查認證與信息中心(以下簡稱為“區審查認證與信息中心”)開展廣西名牌產品的具體評價,并對其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推進名牌發展戰略,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確定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目錄和申報條件;

  (二)負責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宣傳和培育;

  (三)負責有效期內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區審查認證與信息中心負責廣西名牌產品的具體評價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組織各專業評審組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評審細則并對申報產品進行專業評審(評價工作結束,各專業評審組自行解散);

  (二)負責組織開展申報產品的材料初審、市場評價、企業負責人考核答辯和現場考核等其他各項具體評價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申報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推薦及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工作。

  第九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西名牌產品的推薦,組織做好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申報,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廣西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消費者認可度、市場競爭力等居自治區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實物質量和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處于自治區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四)企業的年銷售額、實現利稅、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均居自治區內同行業前列;

  (五)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能力、產品研發能力以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方面居自治區內同行業前列;

  (六)產品采用國家標準或國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必須經自治區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建立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并有效運行;

  (九)企業產品達到國家強制環保、能源標準要求,企業無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十)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申報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消費者認可度、市場競爭力等居自治區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實物質量和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處于自治區內先進水平;

  (四)企業的年銷售額、實現利稅、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均居自治區內同行業前列;

  (五)企業有固定的生產場所,產品正式批量生產三年以上,具有注冊商標、符合國家標準的包裝(標識);

  (六)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內先進標準;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產品達到國家強制環保、能源標準要求,企業無環保違法、違規的行為;

  (九)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十)食用農產品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GAP(良好農業操作規范)認證之一。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注冊商標的產品;

  (二)列入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范圍而又未獲證的產品;

  (三)近兩年內在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不合格的產品;

  (四)近兩年內在出口商品檢驗中被確認為不合格或者因質量原因而遭到國外索賠的產品;

  (五)企業近兩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準則及程序

  第十三條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是以消費者認可度和市場競爭力為基準,綜合衡量企業及申報產品的質量管理水平、效益水平、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質量信用水平等要素,采用市場評價、專業評審相結合的科學方法進行的評價活動。

  第十四條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各有關部門征集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目錄推薦意見,在此基礎上向社會公布開展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申報要求及受理申報的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申報書,并提供相關證明,在規定日期內報企業所屬行政區域內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六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材料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進行核實,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簽章后統一提交區審查認證與信息中心。

  第十七條 區審查認證與信息中心組織對廣西名牌產品的申報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包括:

  (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初審的申報產品進行相關市場評價;

  (三)組建專業評審組,按相關評審細則進行專業評審,綜合市場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并提出建議名單;

  (四)組織列入建議名單的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答辯;

  (五)必要時組織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及行業影響力大的重點產品進行現場考核;

  (六)將專業評審組的評價報告和企業負責人考核答辯及現場考核結果提交自治區質量興桂辦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八條 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提交自治區質量興桂辦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九條 自治區質量興桂辦審議初選名單采取成員表決方式,必須經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成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自治區質量興桂辦將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自治區質量興桂辦、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為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向社會公布,頒發“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證書及牌匾,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可按本辦法重新申報。

  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璜、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標志,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標志以及相應專用防偽標志均屬于質量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偽造、冒用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標志以及相應的防偽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獲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產農品稱號的企業,在有效期內出現企業名稱變更時,須向當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出現生產標準、生產工藝、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更以及建立分廠等變更事項的,須向當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并接受審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備案及審查結果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五條 獲得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的企業,在有效期內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的穩定;

  (二)應積極參加自治區質量興桂辦組織的名牌相關活動,配合自治區質量興桂辦和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調研,及時、準確的上報名牌產品的年度或專項監測數據;

  (三)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四)每年十一月向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出具的企業質量體系運行情況報告及由自治區級法定技術機構出具的產品全項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

  (一)不按照認定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降低產品質量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轉讓、買賣或出租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標志或擴大稱號、標志使用范圍的;

  (四)以非正當手段騙取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稱號和證書的;

  (五)企業出現兼并重組情況,并影響廣西名牌產品或廣西優質農產品生產質量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和優質農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西名牌產品和廣西優質農產品的評價活動,否則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質量興桂辦、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06年6月15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名牌產品和優質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桂質監發〔2006〕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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